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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时候拆危房,法院判决其违法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7-10 10:13 阅读:关键词:未知

  由于地质构造原因,四川省是地震的高发区,“长宁6·17地震”发生后,蒋先生等人的房屋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这本是件好事,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他们的房屋却被区房管局和街道办拆迁了房屋,理由竟是房屋受地震影响已经成为D级危房。恰巧,蒋先生等人的房屋正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而蒋先生等人一直未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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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先生等人认为,“长宁6·17地震”发生后,自己所在的小区一直未被列入危房改造的范围,偏偏在现在自己不同意拆迁标准的时候,对方开始认定自己的房屋是危房,这其中的意图不是明摆着的吗?

  通过咨询律师,蒋先生等人获得了信心,对方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是以拆危代拆迁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利用法律阻止行政部门拆除危房谈何容易,于是蒋先生等人经过商量,一致同意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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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庭审中,被告区城管局辩称,自己是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危房,并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冠领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四点代理意见:

  第一,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进行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综上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被告区房管局无权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出具案涉《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公司不具备法定资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被告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并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范畴,没有进行危房鉴定的资质,其做出危房鉴定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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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案涉危房拆除程序违法

  即使退一步讲,蒋先生等人的房屋属于危房,被告的拆除行为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对危房的拆除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实施的拆迁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第四,被告实施的实际是以拆危代拆迁的违法拆迁行为

  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已经启动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过程中,针对与其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所在的楼栋,采取危房鉴定和拆迁的做法,实际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通过应急排危拆除可以规避补偿程序的程序滥用行为。

  在冠领律师逻辑清晰、有理有据的发言后,被告再多的辩解都无济于事,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确认确认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某区房管局、某街道办事处拆迁蒋先生等人房屋行为违法。

  地震后的居民本应是该得到特别关照的群体,然而这一次区房管局却将地震当做拆迁居民合法房屋 ,推进拆迁进程的理由,这不仅仅伤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也伤害了那些真正受地震伤害群众的感情。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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