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除了辣椒让人熟知外,大概就是频发的地震了。
陈女士是四川宜宾的一位普通居民,2015年该地启动棚户区改造工程,陈女士的房屋被认定为老旧危房,评级认定为D级,建议拆除重建。之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要求陈女士自行拆除,但陈女士觉得自己的房屋明明完好无损,怎么成了危房?她觉得对方搞错了,就没把这个事情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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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程断断续续,就这样过去了四年。2019年四川发生了一场地震,但这所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竟然能经受住地震的考验,未发生任何变化。
震后,棚户区改造工程力度加大,拆迁方多次与陈女士协商补偿安置问题,但对补偿款数额始终谈不拢。今年1月10日,陈女士的房屋被拆迁。
陈女士想不通,为什么自己的房屋明明没有质量问题,却会稀里糊涂地被定为危房拆掉?于是她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几经沟通后她才知道,这是拆迁方在以拆危代拆迁,属于违法拆迁。为了讨回公道,陈女士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在庭审上,被告辩称:原告陈女士的房屋属于危房,为了公共利益,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才拆除陈女士的房屋,理由是:
1. 拆迁方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合法主体,对危房进行整理属于法定职责,是被《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授权的行政管理活动。
2.拆迁方拆除危险房屋的程序合法。原告陈女士的房屋,存在时间过长,且位于棚改范围内,再加之2019年发生的地震,事实上处于危险状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发现,该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于是拆迁方为公共安全考虑,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鉴定程序对原告陈女士的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为危房D级,理应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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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1.拆迁方下发安全提示,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将该房屋拆掉,而在此之前,房屋所在区域已经划入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已处于被征收的状态,此时要求重建,与征收工作相悖,实际上是以拆危代拆迁。从被告和原告两方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建筑情况良好,并不是所谓的危房。
2.对于鉴定报告,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在本案中,陈女士并没有要求鉴定,是被告拆迁方主导的鉴定,所以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3. 重建理由不当。在上述鉴定报告中,以“由于加固成本过高”的理由来建议整体拆除,完全忽略了采用其他的解除危险性的措施。根据上述通知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鉴定结论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综合来看,被拆房屋建筑情况良好,鉴定报告不应出具整体拆除的建议,而以该鉴定报告为基础的拆迁行为自然更是违法。
最终,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又是一起在疫情中胜诉的案件,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体现了冠领律师的专业实力。在拆迁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有时会偷梁换柱,用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替代征收的法定程序,从而节省时间。置身其中的被拆迁人往往难以辨别违法之处在哪里,这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便是一条捷径。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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