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下辖某自然村的赵先生,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8年9月,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将赵先生及其家人强行带离房屋再将房屋拆除,导致赵先生巨大的财产损失。在拆迁之前,赵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赵先生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于是没有签署补偿协议。在拆迁后,赵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代理自己诉讼。案件经过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
在庭审上,被告辩称:原告赵先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镇政府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有权对该建筑予以拆除,而且在拆除前也下达了强制决定书。
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属于违建。
冠领律师辩驳:被告乡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提供证据。此外,行政机关作出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义务,作出执行决定应依法送达。
法院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审理认为,被告乡政府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并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凭强制决定书实施拆迁行为,系程序违法。此外,被告乡政府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已被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违建认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拆迁对象存在违法事实,故其实施的拆迁行为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确认违法。
撰稿:蒋 凯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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