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实施“村民自治”制度,于是一些征收部门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拆迁村民房屋,最近天津东丽区的蔡先生父子就有这样的遭遇:因为征收补偿没谈拢,自家房子被街道办以“村民自治”为理由“协助”村委会拆除。最终,父子二人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下面让我们看看这起拆迁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遇征收,“村民自治”成拆迁理由
蔡先生父子二人在天津东丽区的村里有一套房屋。因滨海机场扩建,村庄需要进行整体搬迁。但是蔡先生父子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二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直接将该房屋拆除。补偿还没谈拢,房屋就被拆迁,父子二人要求街道办给个说法。
街道办理直气壮的称:宅基地管理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村委会有权处理。现在村委会已经与街道办签署协议,同意撤村腾地,村中的土地管理权已经移交给街道办了,为了尽快交付土地、履行合同,街道办协助村委会拆除房屋合理合法。
难道街道办的拆房行为合法?房子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父子二人迷惑了。无奈之下,二人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细致询问案情后指出:街道办的说法是推卸责任,试图将行政案件转化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样可能导致拆迁赔偿问题陷入僵局……
冠领律师的讲解很快说服蔡先生父子,二人谨慎考察了冠领律所在业内的声誉,最终决定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冠领律所诉讼维权。
法庭上,拆迁“障眼法”终被拆穿
冠领律师接办案件,进一步全面了解案情,充分收集证据,通过模拟法庭有效检验诉讼策略,随后将当地街道办诉至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被告街道办果然又祭出“村民自治”“协助拆迁”的大旗。对此,冠领律师早有准备,侃侃而谈,代理蔡先生父子驳斥被告观点:
第一,被告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具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况且行政机关一般不可接受民事主体的委托,代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被告协助村委会拆迁意见不成立。本次拆除行为,是被告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应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拆除案涉房屋,必须以村集体合法收回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为前提,但是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就判断该宅基地已经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证据不足;被告对地上物情况也未进行调查,程序违法。
最终,冠领律师意见获得法庭支持,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村民自治”没能成为违法拆迁的护身符,拆迁“蒙面人”经庭审现出原形。
冠领提示:“村民自治”不是拆迁替罪羊
冠领律师提示您,征地、拆迁是公权力职权范畴,民事主体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染指。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行政机关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堂而皇之“协助”村委会拆迁,这种情形并不能使其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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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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