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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拆除案例-拆迁主体必须合法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9 17:25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实施拆迁行为。

  现实拆迁中,很多项目由于工期较紧等原因,拆迁方会采取拆迁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的拆迁行为,我们被拆迁人一定要谨记,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查清参与拆迁的人员,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请警察出警,调查案件真相。

  原告胡某在丰县王沟镇孙许村庄陈大庄18号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因“山西晋北-江苏南京±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途径原告房屋上方,2016年4月,相关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估值,但由于原告与被告丰县王沟镇政府一直未达成协议,2017年3月,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原告不服,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18年3月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底作出判决:被告未就其作出的涉案拆除行为提供职权依据,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实施该拆除行为具有事实根据且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确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

  本案说法:

  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公民的房屋、土地,本无可厚非,只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拆除,则是皆大欢喜的双赢结局。然而,若行政机关都像本案中的镇政府一般不遵守法律规定,肆意妄为,征收过程恐怕只会越来越难。故借本案呼吁各级政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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