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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镇政府违法拆迁企业致设备毁损 被判赔40万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9 17:2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宿州市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拆迁行为违法案件,驳回黄口镇政府上诉请求,并依法要求黄口镇政府赔偿乡滋味食品公司40万元。

  2015年7月,聂某与李某合伙在萧县黄口镇310国道旁建造厂房。期间萧县国土资源局以未经批准占地建造石基为由,向聂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聂某等人并未理会继续建房,至12月份房屋建成。聂某等人将厂房租赁给乡滋味食品公司使用。2016年2月15日,黄口镇政府对李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2月20日,黄口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厂房拆除,同时用挖掘机将乡滋味食品公司安装完毕的两间冷库(含四台制冷机组)及其他设备、设施等拆除、拍压、毁损。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口镇政府对聂某的厂房实施拆迁,但拆迁时同时拆除并毁损了乡滋味食品公司的设备、设施等,对其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而且黄口镇政府仅有制拆除厂房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未提供对乡滋味公司的设备、设施等实施行政执行措施的相关证据,即没有提供对案涉设备、设施等执行的执行依据、程序证据等。该拆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黄口镇政府拆迁时毁损乡滋味食品公司的财物亦无法律依据。故判处黄口镇政府行政拆除行为违法,需赔偿乡滋味食品公司40万元赔偿金。黄口镇政府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黄口镇政府未提交其拆迁乡滋味食品公司机械设备、设施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但因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故黄口镇政府上诉认为其拆迁附着于涉案违建厂房中的设备设施并损毁的行为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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