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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拆除案例——拆除决定必须符合法定时间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9 17:28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实施拆迁行为。

  但现实拆迁中,很多项目由于工期较紧等原因,拆迁方会采取拆迁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的拆迁行为,我们被拆迁人一定要谨记,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查清参与拆迁的人员,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请警察出警,调查案件真相。

  1996年3月,曹某获得被告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1月14日,被告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原告曹某位于修武县西关村南后街的建筑违法为由,向曹某下达了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于2017年12月18日将曹某的房屋拆除。原告不服,遂委托北京冠领拆迁纠纷律师事务所,2018年3月5日,该案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任战敏律师代表曹某出庭主张权利。在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没有证据,故确认被告作出的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本案说法:

  作为典型的拆迁建筑案例,提醒律师在办案时应当格外注重行政机关的程序合法问题,行政机关或消极应诉,或由于行为违法,因此在法定期间内无法提供证据,Z终导致败诉的情形,实属常见。任战敏律师正是深知行政机关一贯的违法倾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方能从容不迫,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面对漏洞百出的行政机关,胜诉并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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