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就是一纸文书,但对拆迁户来说意义重大,几乎是未来财产的晴雨表,补偿,可能后半生无忧,补偿缩水,可能后半辈子颠沛流离。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补偿需要行政律师发挥巨大作用。
<真实案例>
杨某是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龙江村村民,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处房屋。2015年3月,杨某房屋所在地因一个建设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2月,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办分别就补偿方式、评估机构选择与杨某协商,杨某均拒绝,此后,杨某对都匀市政府的包括《补偿决定》在内的各项通知予以拒收。杨某认为,都匀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遂委托北京冠领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杜晓敏两位律师协助其起诉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该案于2017年12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两位律师指出都匀市政府的违法之处:D1,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杨某的房屋调查状况;第二,其应当在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前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第三,杨某的房屋是用于从事食品、卷烟等经营活动,补偿决定也未就杨某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确定。因此,法院于2018年2月作出判决,撤销都匀市政府作出的(20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本案说法:
都匀市政府的补偿决定存在多处错误,并一一提供证据说服法官。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和政府,政府征收房屋时,需区分房屋的具体用途,不可将商用房当作住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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