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胜诉案例 > 企业拆迁 > 正文内容

冠领代理河北沧州某船舶修理厂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30 15:35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我所刘鹏飞律师、王超慧律师,代理河北沧州确认强拆违法案,经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

  河北沧州某船舶修理厂是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自2009年在当地建设经营。2019年5月,当地河务局水政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厂在施工,责令其停止施工,未果。2019年11月,河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厂在滩地内违章修建船厂、码头,违反《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船厂在2019年11月将滩涂恢复原貌。到期后,该厂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河务局联合相关部门拆除了涉案建筑。2020年10月,厂长杨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河务局起诉至法院。近日,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河务局对原告船舶修理厂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河务局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六个月之内的起诉期限;涉案建筑是原告在乡政府的协助下自行拆除的,被告未拆除原告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原告向法庭主张权利属于虚假诉讼;即便是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原告违建也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一直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沧州中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中,明确指明强拆原告建筑物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被告河务局,此后原告向本院申请立案,故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为一年,也可以证实原告起诉不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强拆行为排除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拆除前,被告未依法向原告送达催告书,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河务局对原告船舶修理厂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刘鹏飞律师、王超慧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董主编
法务:龚俸禄

 


标签: 企业拆迁 船厂拆迁


立即咨询

>

联系我们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 400 8787 666
  • 100052
  • 69576000@qq.com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