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家住安徽省合肥市某区的夏女士,因当地修建地铁的需要,夏女士家的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但是还没有补偿,房就被拆迁了。别人拆迁“一夜暴富”,自己拆迁一无所有,无家可归。为了讨个说法,从2018年9月到2019年11月,一年多的时间,夏女士一直奔波在维权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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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驳回的起诉】
据悉,2017年5月,当地修建地铁项目需要征收土地,而夏女士家就在征收范围内,因此需要搬家、拆房,为修建地铁腾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征收土地,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并且要求先补偿后拆迁。但在2018年9月5日,夏女士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得到补偿情况下,房屋就被街道办事处拆除了。自此,夏女士走上了诉讼维权之路。
2018年9月,夏女士先是将当地负责征收项目的某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迁自己合法房屋的行为违法,因准备不足无奈撤回。接着,2019年4月,夏女士追加当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给区人民法院,而区人民法院却以夏女士“被告不适格”(即没有找对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冠领析法:“驳回”裁定 两处违法】
众所周知,维权绝非易事,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但是夏女士的维权刚开始就显得困难重重。最后,夏女士找到了冠领律所,杨志斌律师和车欣实习律师接受了夏女士的委托,
接手案件之后,两位冠领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一致认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存在两处违法。
首先,当地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显示,征收部门为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区某街道办。如果有证据表明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区街道办事处实施,则应该将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被告,如果不能证明两者的委托关系,则不适合将房屋征收办公室当做被告,应该查明情况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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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先不说,夏女士已经追加了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被告,仍被一审法院忽视,单凭区人民法院未依据法律规定,查明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街道办事处是否是委托关系,就作出裁定的行为,此为第一处。
其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法院应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告知当事人变更“不适格”被告是人民法院的义务。本案中,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尽到告知当事人变更被告的义务,就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此为第二处。
最终,通过两位律师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2019年1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夏女士才得以继续进行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房屋行为违法”的维权之路。
冠领提示:如果遇到此类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况,上诉人不能因为法院驳回起诉就觉得维权无望,产生放弃或者悲观的念头,法院有义务告知上诉人,其诉请存在哪些错误,需要作出哪些更改,如果没有尽到此项义务,上诉人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撰稿:汪利娜
编辑:侯学飞
类型:A 类稿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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