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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刘某某厂房案胜诉某镇政府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12 16:25 阅读:关键词:未知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某某是安徽省芜湖市某镇农民,2018年9月18日,被告芜湖市某镇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对刘某某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刘某某在2018年9月19日24时之前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工棚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刘某某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向北京冠领拆迁维权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赵间东律师接手本案后,对被告芜湖市某镇政府对我方委托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和下达《通知书》的程序向委托人进行了细致的询问,试图从中发现被告的实体、程序违法之处。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阅读与对比,赵间东律师发现被告对我方委托人的权利认定前后认定存在矛盾,被告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综合以上发现,赵间东律师认为该通知书认定原告建筑系违法建筑,且给我方委托人设定了拆除义务,直接影响了我方委托人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可诉的行政行为;且该《通知书》所依据的事实明显不清、程序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赵间东律师协助委托人刘某某起诉至芜湖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我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足,法院Z终支持我方委托人的诉求,宣告我方胜诉。

  【办案团队】

  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出庭律师:赵间东

  【推荐理由】

  我方委托人获得胜诉是应有之义,赵间东律师是助其成为现实的坚实臂膀。政府一旦做出违法行政行为,就应当预料到其行为可能被撤销,若是政府在做出决定之前都能认识到这一点,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就不会发生,政府和公民就能相安无事。然而,若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违法行政,对公民的诉求视而不见,律师就应当协助手无寸铁的农民与之对抗,政府必然须承担行为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的负面评价。本案的意义在于提示大家,遇到不合法的侵害行为,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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