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去世后留下的房屋如果被征收应如何补偿?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本文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姜某金有兄弟姐妹共六人,2015年8月1日,姜某金父亲因故去世,留下了一套面积57平方米多的居非兼用房屋(公有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部分居住部位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使得房屋出现既有居住部分,又有非居住部分的情形)。兄弟姐妹和母亲共七人按照口头协议继承了该房屋,其中姜某金继承了五分之一份额。2019年10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决定征收该房屋所在地块。2019年11月14日,杨浦房管局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征收人载明的姜家兄妹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共计837万余元。协议最后由杨浦房管局盖章,并由姜家兄妹签名盖章(姜家兄妹提供了姜某金签名按手印的授权书)。
随后,姜某金提出授权书的签名和手印非本人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姜家兄妹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中,杨浦房管局提交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姜家兄妹受姜某金委托代为签订协议。质证后发现:委托书上的指印并非姜某金所留,无法判断委托书上签名是否是姜某金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另外,《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本案中,杨浦房管局依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在其中的权利人之一去世后所确认的法定继承人,确认系争房屋的被征收人范围,并与之达成被诉协议,双方就房屋情况、评估单价和均价、价值补偿款和其他各项补贴费用等的约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
其中,姜某根、姜某方所委托的代理人姜某姗与姜某根、姜某珍、姜某珍所进行的签约行为,是以其在系争房屋共有权利中所占份额,以及对原权利人之一姜父的权利份额所继承到的部分为基础,对系争房屋所作的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条件。
本案中,姜某金虽然提出共同签名的异议,但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有效的证据,且与其他签约共有人的意思表示相悖;并且被诉协议对诉争房产整户也完成了整体补偿,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金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姜某金不服提起上诉,想通过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排除三分之二份额共有人同意这个要点。姜某金称:“自己与姜某根、姜某方、姜妙根等人之间口头约定,一致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有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规定,且自己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姜某金作为占有房屋份额五分之一的权利人,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必然导致协议无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姜家其他兄弟姐妹具有法定签约资格,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符合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了该户包括姜某金在内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协议合法有效。
再者,姜某金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本质上是内部对补偿利益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解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姜某金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案例,冠领律师要提醒的是:
1. 如果房屋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对于处分权有约定时最好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口头约定最好找见证人或者录音录像,固定证据,避免以后一旦发生诉讼时出现举证不利的后果;
2. 无论是什么案件,证据很重要。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保存证据的习惯,如: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文字等都应妥善留存;
3. 如果确实存在代签或者冒签的情况,应先积极收集证据,若安置补偿活动都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只是和代签人之间存在补偿分配争议,那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4. 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对于代签协议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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