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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就想收地,法律可不允许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02 11:11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2020年3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龙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战先生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拿到了合理的征收补偿款。

  2018年,战先生承包的耕地被山东省龙口市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义实施征收。因征收补偿款过低,战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019年2月22日,龙口市政府将战先生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保存在龙口市公证处,同日下发《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铲除涉案土地上的果树。

  战先生不服,向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6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龙口市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战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丽、谢妍、实习律师李瑞丽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属于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驳回了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冠领律师结合法律,通过搜集证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材料。

  二审法院查明,战先生的土地为耕地,而涉案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于土地补偿费用表述的是“建设用地”,且该补偿安置方案对于耕地未作出补偿。征收方并未足额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不具备要求责令交地的条件。

  最终,在没有进行二审开庭的情况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冠领律师提交的材料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撰稿:陈书文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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