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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行政赔偿案例-厂房拆迁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8 15:11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并且“照单行事”。有了这样的行政习性,市场主体与权力之间,就能形成双赢式的共生关系。

  被上诉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诉人作出征地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因该批复上诉人的机械设备、生产设施、成品仓库、包装材料库、账本等财产物品很多甚至全部被毁。后该批复被撤销,上诉人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上诉人请求行政赔偿。一审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权益无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且未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不服,向云南省GJ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人遂委托许任战敏律师为其二审代理人。云南省GJ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符合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受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赔偿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说法:

  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土地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及批复与后续公告组织实施为一系列征收行政行为,批复行为是组织实施行为的前提,组织实施行为是批复行为的后果,两者密不可分,且该批复行为对上诉人的财产造成了实际并相当的损失,后该批复行为被撤销,符合“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任战敏律师从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损失及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等方面论证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我方的意见,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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