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女士父亲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某市,2008年父亲去世了,沉痛中的贾女士本打算守护好这所房子,但后来该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让贾女士没想到的是,从征收开始就出现了一连串的问题,最终,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贾女士赢得了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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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市某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征收。贾女士认为该征收公告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也侵害了自身家庭的合法权益,于是,向该市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市政府认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内容及公告形式适当,程序合法,随后作出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看到这个结果,贾女士觉得仅凭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扭转局面,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冠领任战敏律师和曹焱实习律师认为被告程序不合法且没有职权依据,由于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变更单位名称为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两位律师由贾女士委托,以该市人民政府和该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补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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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提出:划入拆迁范围的是贾女士父亲的房屋,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她是本案的合格诉讼主体;该市人民政府认为,1999年颁发的房产证不能证明是现存的房屋,而且房屋是否翻建待确定,超出房产证面积也没有退还集体所有。
任战敏律师认为:
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房屋所有权人贾先生死亡,她的女儿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但是,本案中,该市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下,房屋征补中心作出的征收公告超越其职权范围,该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
三、房屋征补中心作出的征收公告不合法,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却予以维持,所以,该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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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原告方律师的观点,但是鉴于已有56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将征收公告撤销,将会对已搬迁的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依法确认征收公告违法。同时,由于该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市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贾女士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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