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任战敏律师,代理湖北孝感信息公开案,经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湖北省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对建材市场进行拆除改建,要求市场里的商户在有限时间内搬离。以廖先生为首的20位委托人都是该建材市场里的租赁商户,已经在该建材市场里经营生意多年,突然被要求退租搬离,大家都难以接受。
2014年11月24日,20名商户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市场的用地批准文件,但是大家等了将近半年时间,迟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廖先生等20人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战敏律师接受委托,为维护20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到湖北省孝感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辩论中被告征收部门称:
1.由于寄件人申请内容不明确,寄件地址不详细,导致被告无法寄件回复到对应的地址。
2.廖先生等人不能合理说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
3.廖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到第三方商业秘密,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
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廖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理直气壮,任战敏律师思路清晰,运用确凿的证据和法条,作出如下辩护:
1.2014年11月24日,廖先生等20人向被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表》单号,EMS邮寄单上清晰地标明了廖先生的通讯方式以及联系方式。并且,被告在邮件寄出的次日就收到了该邮件,却在庭审中谎称“不知道寄件地址,无法回复”,这明显是在推脱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给你过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长期不回复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对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撰稿:朱嘉琪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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