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在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东文化路南电线场临街楼从南至北数1-2间商铺所有权,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0056727号。2015年9月20日,睢阳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及被征收人代表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2015年9月21日睢阳区政府作出《关于对运河(归德路——中州路)南岸绿化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上诉人所有涉案房屋位于签收征收决定所涉运河南侧,李某不服该征收决定,于2017年2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睢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此,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诉称:(一)本案运河南岸绿化工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得到了市发改委批准,此项目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项目,不需要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的相关材料。(二)本项目是公益项目,征收资金是睢阳区政府自有的财政资金,可随时拨付使用,征收户不足500户,不需要政府常务会议记录。故征收决定是合法正确的。被上诉人坚持一审庭审意见。
【办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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