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女士的三层房屋位于贵州省黔南州某市一国道旁,由于道路建设需要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认为征收补偿安置严重不合法、不合理,杨女士一直未能与相关单位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2018年1月5日,当地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杨女士第三层房屋属违法建筑,2018年8月31日,被告在既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和原告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三层房屋全部拆除,房屋内全部物品被埋入废墟。
【冠领律师代理意见】
关于拆迁责任主体问题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某市执法局作为拆迁的直接实施机关,是拆迁行为的适格责任主体。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是该项目的推进者、实施者、用地者,也是该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的法定征收主体,对本次拆除行为负有当然责任。
关于拆迁行为合法性问题
对于案涉房屋第三层的拆迁,根据《行政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迁。”行政机关在执行之前,应当履行催告的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在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后方可执行,在此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被告认为拆除原告案涉房屋之前已向原告作出了执行决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执行决定向原告进行送达,不能证明其已充分保障原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故被告某市执法局拆迁杨女士第三层建筑行为违反法定征收程序,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
对于杨女士房屋两层主体一并被拆除的问题,该房屋部分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应视为合法建筑,且该房屋部分被拆除时位于道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强制收回土地、拆迁的权力,这一强制行为的实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在与原告杨女士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径直下令拆除其房屋,违反法定征收程序,应认定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和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女士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
简评:本案中,地方政府在没有与杨女士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其第三层建筑建设违法为由,将其三层建筑全部拆除,明显是以违建拆除的名义推进拆迁进度,属于无视法律关于违建拆除、征收拆迁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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