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西安市 2018 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第四十七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其主要内容为: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西安市 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432号)精神,同意将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楼子村、东楼子村等有关村组 8.8531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8.3722公顷,园地0.3755公顷,其他农用地 0.1034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 8.8531公顷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 0.9283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9.7814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三、同意将上述征收为国有的9.7814公顷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并加强土地批后监管。
四、有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你市上报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范围和面积以测量成果图、表为准,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实施征地,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公开征地信息,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鉴于该批次非农业建设占用8.3722公顷耕地已进行了易地补充,相关市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新增耕地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政策解读:
近两年,国家对农用地管理进行改革,允许一部分地区的农用地可以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城市化要确保失地农民利益。因此,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作为被拆迁方要注意一下几点:
(1)拆迁之前,清点房屋或者院落内财产,列出财产清单;
(2)妥善保管所有涉及征收的证据原件和拆迁文件;
(3)及时了解征收项目,包括明确征收主体、确定征收范围;
(4)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看不懂的协议不要签,空白协议不要签,补偿费用不合理的不要签,约定分期支付超过3个月给与补偿款的不要签。
因此,涉及本批复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尽早着手准备。如果您想了解关于征收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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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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