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收到补偿决定,河南郑州高先生的房子被不明不白的强拆了,如此明显的违法强拆行为,却因为适用1年还是2年起诉期限的问题,几经波折才胜诉。这也给其他被拆迁人一个启示,房屋被强拆后,务必及时起诉,千万别耽误时间!
房屋被强拆1年半才起诉
高先生是河南郑州某村村民,在村里曾有一处宅基地。1996年,高先生在该村又申请了一处0.2亩的宅基地。他交纳了宅院款后,在这处宅基地上建造了2层房屋,供母亲和弟弟居住。2015年10月,当地区政府委派的拆迁指挥部发布公告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城中村改造。但对该房屋的补偿问题,高先生未与指挥部达成一致。
2017年9月,这套两层的房屋被拆除。高先生不服拆除行为,试图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却未达到理想效果。2019年4月,他开始选择诉讼维权,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从房屋被拆,到高先生起诉维权,时间已经过去将近1年半,高先生的诉请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一、二审法院观点出现分歧
不久后,案件如期一审。一审法院认为,拆除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适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高先生于2019年4月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未令区政府心服,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区政府的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自2018年2月8日起应计算一年的起诉期限,最迟应当在2019年2月7日提起诉讼,高先生于2019年4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先生起诉。
委托冠领律师申请再审
因为起诉期限的问题,一起简单的确认强拆违法案件二审出现反转。高先生不服二审裁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冠领律师代理高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指出:本案是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选择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所以适用2年起诉期限,认定高先生未超过起诉期限更为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从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角度出发,裁定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高先生的这起强拆案件,几经波折终获胜诉。
房屋被强拆之后,务必及时起诉!
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行政行为效力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房屋被强拆之后,被拆迁人要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被拆迁人起诉期限,被拆迁人也一定要在一年内提起诉讼,以免超期难以维权。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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