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去世后往往留下较多的财产需要妥善处置。一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投向人世间的最后一束光,代表了最后的意志。故法律对遗嘱是否生效,设定了极其严格的条件。这样既能有效的把过世的人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又不伤害在世人之间的感情,利于亲属之间的和睦相处也体现了法律对过世的人的尊重。
在北京一起关于房屋继承的案例中,孙姓一家因为一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产生的继承问题而对簿公堂。因长期争执不下,故寻求法律来解决。原告长子大哥,长女大姐,找到北京冠领律所,委托董梦阁律师,熊雪冬(实习)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介入本案。在庭审中我方诉求是依法平均分割盖房屋,共有兄妹三人,每人分得三分之一。理由为父母均已经去世,遗留房产尚未经过进行分割。而被告二弟则不同意该诉讼请求,父母生前曾经说过房屋归自己的儿子所有,且原告也知道此事。两位老人生前没有工作,所有生活医疗开销都由自己负担,生活起居也是自己照顾,而原告很少回家探望。最重要的是原告在整理老人遗物时还找到了一份遗嘱,该遗嘱是父亲所立,内容也支持被告的请求。
从种种迹象来看,都更有利于被告,但是我方两位律师经过缜密的分析发现,对于被告的理由,首先,虽然两位老人生前口头说过要把该房屋留给被告的儿子,但是在遗嘱继承中口头遗嘱的成立需在被继承人紧急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在本案中没有出现紧急的情况,其次被告提供的遗嘱,除了名字是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不符合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故不能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该案中,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高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都过世,应当由继承人来继承。至于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签名的遗嘱,但该遗嘱内容是打印成的,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自认被继承人不会使用电脑,故该遗嘱应系他人代为打印,应是代书遗嘱。
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该遗嘱并没有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故不能依据该遗嘱分配遗产。法院在听取双方的理由后,依据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屋,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在遗产继承纠纷,既涉及到法理也涉及到情理,如果法律没有严谨的法律论证,很难说服败诉一方,就会使败诉方心有不满,极端的还会激发当事人的仇视心理,破坏亲属之间的关系,而对于获胜方虽然赢得了财产,但也有丧失亲情的风险。只有公平处理,使结果兼具情理法理,才能彰显法律秩序。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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