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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选房还是选钱?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16 17:18 阅读:关键词:未知

  拆迁,对于身处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来讲,是一件既令人期待又不能掉以轻心的大事。如果是回迁房,积极层面看,老百姓可以有相对好的房子居住、可以花少量的钱购买住房;消极层面看,如果开发商偷工减料(事实证明这是广泛存在的),那么对于百姓来说得不偿失。如果是外迁,如果从距离、位置、价位等方面考虑,许多普通老百姓恐怕也是无奈的选择。

拆迁补偿:选房还是选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所以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遇到房屋征收既可以选择产权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所以如何选择补偿方式,成为摆在被征收人眼前的一道难题。

拆迁补偿:选房还是选钱?

(1)选择产权安置的优劣

  安置房的价格比较占据优势,对于大多数被征收人来讲,安置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比如对于北京房屋征收来讲,如果按照市场价来购买房屋,基本平均价格都在60000元一平米,但是对于安置房来讲,平均价格仅仅在10000元一平米,所以就房屋价格来讲,选择安置房更有优势。但安置房位置往往不由被征收人选择。在冠领律所代理的众多案件当中,政府出具的安置房位置往往距离被征收人原有房屋距离比较远,而且大部分政府都会出具相应的完善的安置房规划图,但是往往等被征收人选择居住的时候才发现安置房往往和当初政府承诺的差距甚远。

  并且安置房容易引起后续的纠纷。在律所曾代理的案件当中,不乏就有和政府签订满意的产权安置协议后,在约定的过渡期内政府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安置房,或者产权安置位置和约定不符、面积不符、房屋朝向不符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往往只能诉至法院去解决。

  产权安置涉及到问题比较多。当事人选择产权安置的,往往涉及到临时安置费和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等问题,大部分政府往往都是给几个月之后就暂停了安置费的发放,所以由这类问题产生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

拆迁补偿:选房还是选钱?

(2)选择货币补偿的优势

  选择货币补偿省事、方便。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往往一次性解决问题。比如莆田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里曾经明确:实行货币化安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既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对住房的差别化需求,自主选择更宜居、更有品位的商品住房,又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对现房安置的需求,促进被征收人及早及时回迁,缩短安置过渡时间,切实改善被征收人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所以选择货币补偿往往一次性了断,不会出现后续的一系列纠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只要仅仅抓住这一条,和征收方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问题基本能够得到满意的解决。但是对于旧城改造或者城中村改造项目来讲,因为这些被改造的地方往往具有很好地区位优势,周边房屋市场价值高,在这个时候往往选择原地回迁是一个很好地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于房屋征收来讲,国家给了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产权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样的目的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至于哪种方式更为合理,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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