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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拆迁律师:村民蓄水池被征收占用,冠领代理一审裁定被撤销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07 16:3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视频文案:我所杜晓敏、叶岳挺、徐群律师,代理甘肃6户村民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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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先生等6户是甘肃某村的村民,他们在村里建了一处蓄水池。后因高速公路建设,蓄水池被征收占用。他们向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支付补偿款,未得到答复,遂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征收补偿款X元。一审法院认为马先生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6户村民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由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在未经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决定或确认的情况下,6户村民要求两机关履行给付义务,缺乏给付请求权的基础或事实依据;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对给付申请分别未作出处理,系两机关各自独立的行为,不属于两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将两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履行补偿职责的义务主体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6户村民通过递交申请方式要求县政府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权依据错误;县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但以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6户村民应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补偿职责,而非起诉要求其履行行政给付义务,6户村民选择救济方式错误,更不属于需由本院移送管辖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得出结论,马先生等6户村民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

  马先生等6户村民不服,委托冠领律师提起上诉。冠领律师在上诉意见中代理他们指出,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上诉意见,认为:

  第一,本案是一起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之诉,起诉人以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履行补偿职责之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无明显超过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对于起诉人是否满足其他起诉条件,应当在立案受理、被诉行政机关答辩举证后,进行综合研判后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径行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结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承担起诉人诉请征地补偿职责的行政主体是县自然资源局,一审法院审查后,未予释明起诉人变更被告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裁定不予立案不当。

  因为以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管辖。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由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杜晓敏律师、叶岳挺律师、徐群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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