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7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宝政土公〔2021〕41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目的、面积
拟征收城关镇东关社区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3092公顷。该批拟征收土地共涉及一宗土地,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至如下:
本宗地位于城关镇东关社区东部,东至山河路,南至宝丰县人民医院,西至东关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宝洲路。
二、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宝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批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征收农用地区片,城关镇东关社区2.3092公顷,属于一级区片,每公顷标准为105万元,共计242.466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据实清点结算补偿。
(三)社会保障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由我县政府按每公顷65.4万元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共计151.0217万元。
1.安置意见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42.46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由我县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按每公顷65.4万元的标准进行筹措落实,并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拆迁安置:我县政府已制定《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宝政文〔2019〕130号)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四、听证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请于本公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宝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五、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四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对现状调查有异议的,请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又不办理的,将以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签订拟征地协议,望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示期为30天。
律师提醒:
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会对协议内容进行沟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主体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此外,有些读者朋友常常分不清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各项规划、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条件下才可以做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做出。现实中,基于多方面原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经常出现。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许多征收纠纷是由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存在分歧而引起的。如果您遇到拆迁问题,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也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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