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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房屋被拆迁无人承认,依法寻据找出“真凶”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19 10:49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一般遵循“谁拆迁,谁负责”的原则,但有时实施拆迁的并不是负责征收拆迁项目的行政部门,而是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房屋被拆迁无人承认,被征收人找不到证据来证明是谁拆迁了房屋,这种情况能提起上诉维权吗?

房屋拆迁维权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冠领律所林丽丽律师杨国杰实习律师,曾代理过一桩被征收人房屋被拆迁却无人承认的案件,两位律师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推定责任”,最后找出证据,法庭上指认出实施拆迁的主体,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参考案例:

  河南新乡市某县某开发区的牛某,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改造范围内。但因拆迁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格,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几日后,牛某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房屋突然被拆迁,屋内物品也被掩埋损坏。冠领律师帮助牛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当地负责征收改造项目的相关部门,拆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但相关部门辩称,未曾实施过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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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定

  该案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按照该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房屋征收,当地行政部门作为征收部门在项目文件备案栏,加盖了部门公章,再依据区管委会的证词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位于征收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行为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简单来说,可以认为房屋被拆迁的原因是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征收土地。

  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拆迁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不利的责任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本案中,如果相关部门无法举证,证明涉案房屋不是自已实施的,也无法证明是其他单位实施的,就可以推定,是相关部门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迁行为,依法承担拆迁房屋的责任。

  最后,县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实施拆迁行为的主体是相关部门,并作出行政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拆迁牛大伯房屋的行为违法。

  此案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无主体对拆迁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拆迁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遇到房屋被拆迁找不到实施主体的情况,也不必担心维权无门,人民法院会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的方式,从而确定拆迁负责的行政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就不必积极收集寻找证据,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会使维权更为顺利。

 

撰稿:汪利娜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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