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台州温岭市人民法院,这次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苗薇薇律师和刘子佳(实习)律师的开庭是一个土地证撤销案。在此之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已经下过多份文件了,对于之前的一些文件,苗律师和刘律师(实习)提起行政复议后,双方陷入了僵局。很显然,这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想通过撤销土地证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之前的几次博弈,两位律师已将对方“釜底抽薪”的战术了解清楚,所以这次开庭至关重要。为此,苗薇薇律师和刘子佳(实习)律师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仅仅是法律法规就准备了10部。从证据收集到法律法规的整理,从辩论思路和模拟对方诉讼策略,直到凌晨两点,两位律师还在熟悉开庭资料。
整理的法律法规
次日,见到当事人,苗薇薇律师一边与他沟通注意事项,一边给他打气。对本案,当事人一开始就信心不足,加上又是在当地法院开庭,更是忧心忡忡。两位律师知道,很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担心,这是个普遍问题。作为代理律师,她们不仅要帮当事人开庭,也需要利用所学知识帮助当事人建立法律信念。两位律师从法律程序和律师专业到世故情理上,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如何应对法庭审理。正如刘子佳(实习)律师所说:“我们的责任不仅仅是帮当事人打一场官司,更需要帮助当事人建立正确的认知,做好普法践行者的角色,让当事人在实务中感受到法律的有效性,对法律有所信任。”
庭审开始后,被告的每一步诉讼策略都落入冠领律师的预设中,面对被告的观点,两位律师从以下八个方面提出意见:
1. 被告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根据当时适用的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结合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与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均明确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解决,而非本案被告。其次,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才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的凭证也应当由签发登记凭证的机关进行撤销。所以,本案的被告既不是颁证机关,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机关。
2. 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被告提交与本案原告举证的1993年11月27日《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温岭县土地登记权属情况说明书》,可以看出,地籍档案已经明确记载,涉案土地证颁发前已经过村委调查证实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为1982年老屋,为住宅用途,此审批材料附有宗地图、四至范围、面积等,经过多部门审批同意认可。原告的土地来源合法,涉案土地档案中登记用途为住宅完全符合法律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也与事实情况相符。被告说房屋为仓库房完全没有土地档案依据,无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3. 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所依据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指的是当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适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的事项存在错误。首先,该法条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的规定,而非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管理对象不适用。其次,即使是登记错误的事项也仅限于“依法予以改正”,或者参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变更登记,而不是直接撤销,直接撤销土地证明显属于处罚过重,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在本案中作出处罚的事实都不存在。
《物权法》亦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涉案土地证一经登记,即具有确信力,未经过事实调查,未有事实依据,非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可以随意撤销土地证。
4. 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最高法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作出此对原告权益影响巨大的撤销决定前,未向原告发出过举行听证通知,未组织听证。即作出撤销土地证这种严重影响原告权利的决定明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5. 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职权依据,属于滥用职权,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信赖利益。
被告依据的《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与事实状态相一致,进而保证物权公示效力,维护社会交易稳定。被告未调查清楚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事实,在没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直接撤销该土地证明显侵犯了已确权土地的稳定性,破坏物权的公示性,侵犯了原告的物权,违反信赖利益原则。
6. 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其行政行为明显错误。
根据1989年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当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登记。也证明土地证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以事实状态为准,且当时登记机关已经对登记的信息进行了审核,涉案土地证在登记之时至今均无错误,被告撤销的涉案土地证的行为明显违法。
7. 被告作出涉案撤销决定的行政目的不当。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十至证据十四,其中包括本案被告一向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均可看出涉案地块已经被征收,并至少在2018年发布《签约公告》时均已知悉涉案地块的征收事实。涉案撤销决定为被告在2020年3月12日作出,在2020年4月29日,涉案房屋已经被横峰解答办事处等部门强拆。由此可见,作出撤销决定的时间是在征收项目进展时的关键。可见被告名为纠错,实为变相逼迫拆迁。被告直接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明显是为规避合法征收流程,达到非法征收的目的。
8. 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违反了法定的复议程序规定,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复议程序要件,复议程序严重违法。且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全面审查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问题,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两位律师表述的缜密观点,令被告无法反驳。无论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运用,还是实体上、程序上找对方违法点,冠领律师明显占据优势。法官听完后,主动建议被告撤销作出的决定。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不再唉声叹气,而是对结果充满了信心。最终被告主动撤销作出的决定,原告方也撤回起诉。
从纠纷开始时被告对原告风风火火下发了多份处罚文书,到最后偃旗息鼓主动撤销作出的决定,虽然本案没有胜诉判决,但意义却比胜诉判决更加重大,对当事人而言,满意的结果更加重要。这一切得益于原告采取了正确的维权方式和律师专业负责的态度。就像苗薇薇律师面对当事人感谢时说的那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我们律师的第一要义,我们只有以这种态度和精神去从事工作,才会让法律被人所信仰,才能在这个领域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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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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