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当自己的拆迁补偿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是,随后相关部门便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威胁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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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原则
好多地方被拆迁人诉讼理由就是,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D1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生计有保障。
冠领拆迁补偿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除了要了解以上原则以外,还应当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补偿原则。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同时,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所以说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
被征收人如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被拆迁人可在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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