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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对征地补偿标准方案有异议,该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21 16:19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征收部门发布《征地公告》,表明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某处土地或房屋,要求被征收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补偿的相关标准,Z后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实施拆迁。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即使对补偿方案、补偿金额不满意,也难以找到有效的途径来维权。就由冠领拆迁维权律师介绍下,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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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土地以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据此,我国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如果对补偿标准由异议,可以向批准征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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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行政复议

  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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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4条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5条规定,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6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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