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户认为拆迁补偿标准比较低,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不同意在拆迁协议上面签字,结果被拆迁方拆迁或者对方在协调过程中限制了拆迁户的人身自由,让拆迁户不能够找第三方机构来帮自己维权。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哪些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遇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何来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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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的专属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行政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措施。
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单位合法纪律约束的情况下,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活动、居住;限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限制外出活动;规定对某项活动的情况要及时向行为人汇报;监视他人行为;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都属于拆迁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拆迁户一般会选择法律、上访、举报等手段维权,但是时至今日,实践中仍旧存在着实施拆迁行为,或是委托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限制拆迁户的人身自由甚至胁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行为,严重影响地方社会秩序,无视法律,无视政策,但是法律并不会给违法者留情,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很多情况下,为了能够达到拆迁房屋的目的,拆迁方会将被拆迁户从家中拖出,并限制人身自由,让被拆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屋被拆掉,这些非法拘禁被拆迁户及其家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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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要能够默默的去留下证据,不能够自己贸然的去跟对方硬碰硬重处罚。在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后,一方面向律师寻求专业帮助;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向公权力机关报案追索权利,保证权利主张的及时性,再通过取得其他有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维权提供有效支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拆迁的时候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要能够默默的去留下证据,不能够自己贸然的去跟对方硬碰硬,不然后果会特别的惨烈。
撰稿:龙艳艳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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