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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保障?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06 16:43 阅读:关键词:征地补偿律师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人有时在承租人缺席的情况下,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难以得到保障。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遇到房屋拆迁,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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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承租人是拆迁过程中具有独立资格的主体,承租人可以要求拆迁主体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如果拆迁人避开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节约”了该部分款项,承租人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是可行的。

  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时的地位以及依法应当取得哪些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拆迁人是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向其支付补偿款,而不会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

  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就该争议是基于双方的租赁关系,在租赁期间因租赁标的物被拆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引发租赁物内的添置物、设备设施、生产经营等因拆迁而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争议,因此,其实质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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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一半。

  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

  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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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冠领律师提醒广大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在拆迁时是否已经届满或解除,是向出租人主张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最重要因素。如果您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拆迁时已经期满,则可能无权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等相关补偿款;如果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仍在履行,遇到出租人不愿给予您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况,请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依法维权。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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