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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导致拆迁 政府难脱主体责任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10 17:33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民告官,许多老百姓听见这三个字第一时间浮现出脑海里的就是一个难字,其实,大家还是要相信法律的作用。下面我们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一起经典案例。一审胜诉后被告方贵州省某地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官秉承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崔某诉某县政府行政拆迁一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某县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根据某县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土地征收报批程序,故依法判决确认某县政府拆迁崔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在本案中存在着三个关键点:

  一、本案系因某县政府征收导致的拆迁,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实际由某县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某县政府是具有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即是涉案征地组织主体,亦是拆迁行政行为的实际受益者,一审法院认为其系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对某县政府主张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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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某县政府及其下属街道办事处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崔某的房屋依法进行补偿,并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仅向崔某下达了告知书后,就拆迁崔某的涉案房屋,于法无据。法院判决某县政府的行为违法并无明显不当。

  三、崔某虽于2017年3月31日曾以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就拆迁其房屋的行为,向贵州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管辖问题,其申请撤诉之后另行起诉。法官向崔朝虎及某街道办事处释明后,某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故,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说明,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如果被征收人错过提起复议或是申请诉讼的期限,那么想要再救济可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维权的火候,遇到不合理补偿的情况,被拆迁者要敢于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郭妍卉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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