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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协议不再难以应对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16 15:50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引言:2019年12月10日正式对外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面弥补了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留下的审理涉及行政协议案件规则的空白。本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施行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的案件发生什么影响,我们又该如何在新法的规范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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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提起诉讼,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规规范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是三年,所以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同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年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签订行政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从行政机关违约之日起计算。违约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实际违约,即超过法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行协议;二是预期违约,即虽然尚未超过法定或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但行政机关已经正式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

  比方说2015年5月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约定3年后领取回迁房,就是从2018年5月开始计算诉政府违约的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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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行政协议约定不明的,可以以民事法律填补漏洞

  这次颁布的行政协议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大量民事法律的规则引入到行政协议案件中来,尤其是它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行政协议约定不明时,可以依法填补漏洞,正是得益于此。这一点对那些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何时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至关重要。

  在民法体系里,合同缺失一些要素,比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而是有专门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来应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基于此,在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义务的,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行政机关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现实中,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回迁期限,过了四五年还不能领取回迁房的,就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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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在因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提起诉讼中,原告提出继续履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尊重行政协议的初衷,保障原告应有权利的实现。同时,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的,并不妨碍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不强人所难”,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行政机关确实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同样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如果行政协议中有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行政机关违约未履行协议义务时,原告就可以按照相关条款,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赔偿。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能够提前写明明确的违约金条款,比如行政机关延期交房时按拖延的期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将会为后期维权带来巨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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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行政协议签订的时间与法律的适用问题

  这次新颁布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2015年5月1日为界,区分了不同时间订立的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2015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新颁布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之所以设置2015年5月1日为界,其用意非常明显,就是:充分保障老百姓诉权,不留遗憾。

  这里特别需要提一下,2015年5月1日正是当年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的日子。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范,针对行政协议案件做出了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2018年2月8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同时宣告2015年司法解释的废止。而2018年的司法解释只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如何受理,如何审理却只字未提,也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的真空期。本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2015年5月1日为界区分适用法律的规定,完整地覆盖了这段真空期,对保障老百姓的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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