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拆迁方想从中获利,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设置种种陷阱。这时,被拆迁人发现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合理,不知道该怎么办?下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告诉您出现下列情况,被拆迁人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反悔。
一、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如果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则拆迁协议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效力。常见的不具有征收资格的主体:街道办、村委会。
二、被征收人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许多地方的征收部门都会采取未批,或者少批多占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留心。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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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本意
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则该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实践中,这类逼着被征收人签字,不签就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很常见。
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四、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应当留心,尽量不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否则有无法维权的可能。但若空白协议中补偿安置明显过低,被征收人仍有权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维持原先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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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修改仅有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中应当保持谨慎,除非双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将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妥善留存。若签约后,手上没有协议,被征收人将处于被动的情形。
六、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等等,则违反了法律对于征收的规定,征收方在此种情形下作出的征收决定无效。
冠领律师建议:如无必要,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尽量不要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如果不慎签字了,看看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上述六种情况,再决定是否依法维权。
撰稿:陈书文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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