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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各有玄机不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21 10:49 阅读:关键词:征地补偿律师

  王女士在河南省焦作市某区拥有合法住宅一处,地处城市中心地段,周边商业繁华。2017年王女士的房屋被划入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范围,但是王女士却从来没有见到过任何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2019年2月,在未经王女士参与选择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径直委托当地某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她的住宅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仅50余万元,而王女士的房屋面积有460多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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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9日下午,大批人员随同数辆挖掘机等设备涌入王女士住宅所在村落,在未经王女士允许,未与王女士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了她的房屋。王女士在当地求助无门,只好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她起诉维权。

  冠领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在手上证据无法证明拆迁主体的情况,直接将矛头指向当地区政府和街道办。因为现实地讲,政府层级越高,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就越强,后期就越容易执行,也就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区政府一上来就试图“甩锅”给下级部门。其代理人引用法律讲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涉案房屋征收部门为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本区某街道办事处,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适格被告应为这两个部门,与本政府无关。原告将本政府列为被告系错列被告,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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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接着,街道办代理人也不愿“接锅”,向法院陈述道:区政府和本街道办都是此次城中村改造工程的牵头单位,受我们的委托,原告所在的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拆迁。拆除原告房屋之前,该村委会负责人实际已经跟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其后该村委会才组织人员实施了拆除,所以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冠领律师面对两级行政机关的推诿,沉着应对,利用被告自己提交的城中村改造文件,指出:征收项目信息显示,原告王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块为集体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才称作“房屋征收”,而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随同土地一同征收,是“土地征收”而不是“房屋征收”,因此被告区政府援引的法律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已经在刚才的陈述中承认了原告房屋的拆除系区政府与街道办共同委托当地村委会实施,但该村委会明显不具备实施房屋拆除的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委托单位实施了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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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驳理由,认可了原告方主张,确认焦作市某区人民政府拆迁违法,为王女士下一步申请行政赔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简评:现实中,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情况很多,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了拆迁行为后,如果仅追究它的责任,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大部分村委会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经济实力有限,履行赔偿能力也有限。这种时候,就要通过专业的法律程序,越过受委托单位,追索征收项目的负责方,将其确定为承担拆迁责任的主体,最大程度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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