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办理农村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听到“腾退”一词。常见的情况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借口,要求村民搬离房屋,收回土地。那么,这里的“腾退”到底是什么意思?村委会实施的“腾退”有没有法律依据?遇到村委会实施“腾退”我们又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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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腾退?
从法律上讲,“腾退”一般是指不动产权利人认为其他人侵害其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请求其搬离不动产的行为。
通俗来讲,就是房子的所有者认为别人占了自己的房子,可以要求他搬出去。实际上,腾退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即便出现,也较多用于民事案件,与征地拆迁无关。
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一词的出现频率高了起来,主要指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与村民签订一纸协议,补偿给村民一些钱,让村民搬离该房屋,宅基地被集体收回。
二、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房屋,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方案,也正是基于这一条款,有些村干部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拆迁前夕以“腾退”为名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达到后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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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委会在拆迁前夕通过“腾退”方式将村民排除在征地拆迁程序之外,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让村民搬离房屋,也是为了获取宅基地使用权,有假借“腾退”之名行“征地”之实的嫌疑。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有批准征地的权力,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征地行为。村委会的这一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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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到村委会实施“腾退”如何维权?
如果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房屋,村民首先可以申请村务信息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方案、补偿方案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等等,搜集相关证据。
如果已经签订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签订的《腾退协议》无效,重新参与到征地拆迁进程当中。
针对村委会这一行为,村民还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申请违法查处,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遇到村委会规避征地拆迁程序,实施“腾退”的情况,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尽早联系律师,让律师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帮您争取合理补偿。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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