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源是奔富村村民,去年县里大力发展旅游业,将奔富村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征收补偿未谈拢,征收项目便一直拖到今年还没完成。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征收部门竟然另辟蹊径,打算通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来迫使村民完成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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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征收部门能否通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来釜底抽薪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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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即使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不仅需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还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两者兼具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且因第一种情形收回的还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如果对方还是违反法律规定强行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怎么办呢?别怕,你可以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应对。
1. 通过民事诉讼将“收回宅基地的决定”撤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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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请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的查处申请置之不理的,村民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3. 巧施“围魏救赵”之计。被拆迁村民要回归到征收项目本身上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全面查清项目性质及背后的建设工程目的,利用其他法律程序来实现对补偿争议的化解。
4. 如果是村委进行拆除、收回的,也可以报警,通过报警追究拆除者的法律责任,或者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即使是遇到拆迁方利用“收回宅基地”的方式强行推进,也不用着急,按照上述方式,你可以见招拆招,如果还是不知道怎么处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撰稿:冯 昱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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