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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7-03 10:24 阅读:关键词:律师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通过后就需要进行公告,那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怎么办?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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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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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告的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本条的文义解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通常指省级人民政府)。由此,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申请裁决(复议)是一种可行方式。

  而司法实践中,常常以先行申请裁决(复议)作为受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案件前提条件。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作出如下规定,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第一条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裁决(复议)前置,是此类案件救济的法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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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同的阶段有不同处理方式。在公告阶段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听证;如果在实施阶段,需要先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复议)。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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