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是一种误传,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商品房动迁赔偿的固定比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上可以看出无论什么房型的房屋,其补偿都是围绕实际价值浮动的。但是十七条同时明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那么不同地区的奖励和补助可能存在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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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时,可自行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综上,加上奖励和补助,实际获得的赔偿有可能超过房屋本来的价值。
撰稿:刘 乾
编辑:侯学飞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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