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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21 16:15 阅读:关键词:征地补偿律师

  商业性房屋的拆迁问题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的差别在于目的和土地性质的不同。对于商业性房屋的拆迁问题,其并非仅局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及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之外的非国有的土地上的房屋。而除此之外,商业性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之间还是可以互相借鉴的。

  在我国目前这种不稳定的房价态势下,如果征收补偿的政策跟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就会导致补偿标准低于被征收人现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征地补偿纠纷则在所难免,因此,应该对拆迁补偿确定意向时效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参照比例原则,保障征地拆迁行为建立在对被征收人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引导征地拆迁活动向有序的方向发展。

  我国目前对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采取的是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块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而这又依赖于房屋评估机构。因此,如何正确 选择一家房屋评估机构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协商或选举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而对于评估结果,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甚至是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是,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对于所依据的评估办法,也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化,但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却往往得不到完整的落实、收效甚微。

  我国目前对于补偿的方式仅仅规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但仅采取这两种补偿方式往往不能对被征收人实现最大限度的补偿,对于房屋所带给被征收人的隐形利益在征地拆迁中往往会被忽视,甚至会导致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是一些社会保障福利的丧失。对于一些被征收人而言,一旦其享受的优惠被侵夺,而其所需又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其与征收人之间的矛盾。

  与住宅补偿标准不同的是,商业房在拆迁补偿时,会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应否认定为营业性用房,一般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

  (2)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3)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并按时纳税。但是,对于拆迁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企业,不给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践中,商业房拆迁补偿标准比较复杂,各地规定也有不同,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在不清楚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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