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
您好,周律师,我家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现在面临征收,征收办公室态度很强硬,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所以,村民们想知道征收办公室有权征收吗?或者哪个部门有权进行征收呢?
周律师:
您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征收办公室是可以是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
李先生:
好的。征收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吗?还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呢?
周律师:
您考虑的比较周到,征收确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
2.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
3.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4.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李先生:
好的,原来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还要进行讨论和征求公众意见,相当于在保护我们的利益。那么,讨论方案以及修改会公开给我们村民吗?
周律师:
会的。一方面,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另一方面,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而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李先生:
好的,知道这些程序我们也可以提前注意前期的征收问题了。
周律师:
知悉这些前提的好处是,大家可以在征收中有的放矢,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补偿不合理,对后续维权会有很大帮助,因为这些条件都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李先生:
好的,明白了,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