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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以后对房屋征收政策_做了哪些调整程序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6 14:49 阅读:关键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万众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今天开幕了,会上,习大大提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但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阶段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祖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然而当镜头聚焦到每一个拆迁户身上,其实拆迁是可以让他们生活水平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出现了与当初美好的愿望相违背的情形,主要矛盾在于拆迁款不合理,或是还没有达成协议就出现了拆迁的现象,给拆迁户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导致现在谈拆迁色变。
    具体执行时为何会出现问题?其实是没有按照程序行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征收决定作出过程中各项基本工作的先后顺序,并在其中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彻底改变了被征收人被动的地位。征收过程必须经过这些程序,才算是合法的,否则拆迁户保留证据,就可以证明征收违法。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审查,并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比较。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方面。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三,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既然是论证,那么在形式上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供政府参考,论证应当从内容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方案是否包括被征收房屋认定标准、被征收人确定标准、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搬迁费支付标准、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标准、签约期限、困难户保障办法等一系列内容。其次,审查方案制定的依据及方案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方案制定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除了论证,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够知晓,如举办座谈会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当前社会的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风险社会。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任何的决策和实施都贯穿着一定的风险,征收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有可能继续陷入拆迁的恶性循环中,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有利于选择征收成本Z低、对被征收人影响Z小和公共利益Z大的方案,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Z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七,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八,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作出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了解和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公告与进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公告一般张贴于征收范围内以及周围较为醒目的地点,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十,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因为在房屋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同时收回,因此,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样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十九大正在如火如荼的召开,我国法制进程也在大幅度,所以,在遇见拆迁问题时,还得相信法律的力量,这时候就要及时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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