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曾说,法者,治之端也,这句话是指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开端,其实这也契合我国法制社会的理念。但是在面临拆迁时,由于涉及的利益可观,逐利使然导致枉顾法律的事时常发生。
房屋拆迁的意义不仅仅是将房屋拆除,而更多的位于房屋之下的土地,就商业用房而言,应当说土地在房屋价值中的成分更加明显。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会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但是房子却会因为时间的增长而贬值。
所以,商业用房拆迁和其他类型的房屋拆迁相比,有着更加鲜明的特点,远远超越了普通的拆除房屋的范畴,实际上是作为房屋的有形资产和作为土地的隐形资产之间的格局变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方面体现出偏重反骨机构而轻视土地区位的特征,对于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由于商业用房拆迁中,资产的变化情况相对较大,因此在补偿安置方面也有更大的难度,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被拆迁人对经济补偿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对房屋面积的补偿,被拆迁人对安置之外的经济补偿期望值很高,尤其是位于拆迁区位好的商业用房。这是因为一方面商业用房因拆迁停产、停业、异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这种损失难以确定,使被拆迁人常常对补偿项目漫天要价。
2、忽视“级差地租”,拆迁前后房屋价值过于悬殊,造成补偿安置时价格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对经营性房屋拆迁,在房屋拆除前其经营形式是市场化的,而房屋拆除后对其房屋的补偿却按拆迁法规规定。忽略了拆迁前房屋的土地因素,价格评估上,拆迁前房屋用的是相对不变的政策价格,拆迁后的房屋则按变动着的市场价格来结算,使拆迁双方产生了不平等,被拆迁人产生“把我赶走,让你发财”的不平等心理。
3、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使补偿安置的主体复杂化。拆迁商业用房,由于对房屋和土地在所有权、使用权的拥有方面呈多样性,造成补偿安置的主体难以界定。比如在房屋使用权方面,就有单位承租公有非住宅自营的、有转租、转让的;有的以承租公房为资本与他人合资联营的。就土地使用权而言,有通过土地批租获得的,有行政有偿划拨的,这些商业用房占有者无论合不合法,拆迁时都已成既成事实,往往使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难以界定,从而增加了非住宅拆迁与安置的难度。
4、拆迁补偿内容多样性使补偿标准难以统一。非住宅拆迁的补偿除政策规定的几种形式外,还包括其他范围,以房屋本身角度考虑,有建设费用、装潢费等;附属于房屋的人员角度考虑,有人员工资、劳保福利等;从经营的角度考虑,有停产、停业、库存物的处理等。政策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往往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根据上面商业用房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拆迁的矛盾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一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矛盾的解决还得依赖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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