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为贵州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该房屋修建于上世纪60年代,一直居住至今,房屋总面积为204平方米。2018年12月22日,拆迁方通过电话告知王先生,他的房屋系危房,限期三日内必须拆除,否则将拆迁。2018年12月26日中午,拆迁方在未经法定程序且未经同意的情形下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拆迁。
王先生提起诉讼称,房屋是在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且已经连续居住了几十年,甚至在被拆迁前,房屋内仍然有人居住,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及其生活相关物品齐全,并不属于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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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8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坚持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其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同时,在该通知中还明确的防止建新不拆旧、建新仍住旧等现象,应该是指原有旧房系一级危房,需整体拆除重建,在重新修建新房后不能出现旧房不拆现象。拆迁方简单以王先生在本村组外有“新”房为由,未经任何程序即将其房屋拆迁,该拆除行为未能保障被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拆迁方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辩称拆除案涉房屋的依据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专项整治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多处已经垮塌或无顶,墙体严重受损,且王先生自2013年于某镇新建房后,案涉房屋一直无人居住,已构成“通知”中应当拆除的长期无人居住的C级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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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拆迁方在组织拆迁案涉房屋前,对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及危房等级未经鉴定程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领律师认为,《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8年)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依据农村危房评定标准科学评定危房等级基础上,分类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安全。“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标准”中明确: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评定为一级,属整体危险的,才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农房;拆迁方未作出房屋评定等级,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迁,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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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说说危房鉴定的一般流程:
1、申请危房鉴定;
2、鉴定机构受理申请;
3、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4、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5、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6、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7、签发鉴定文书;
8、根据鉴定结果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等措施。
危房鉴定必须完整履行上述程序,如果缺少鉴定流程,构成程序违法。
冠领建议,不管是拆除“违建”,还是拆除“危房”,都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合法性。无论是“危房”、还是“违建”,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不是任何无证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不是所有破旧的房屋都是危房,需要相关机关进行认定;
(2)比例原则。即使是“违建”或“危房”,拆除也不是唯一的处罚办法,行政执法须遵循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即使拆除“违建”或“危房”,也需要负责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仅凭一张文件就把房屋拆除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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