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类似规定。这说明,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我们Z关心的,可能就是被征地拆迁时,我们可以获得多少补偿,能否保障我们的居住条件不因拆迁而降低。
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估价,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金额。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人不认可对房屋估价的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向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评估后,按照价值标准或者面积标准,以新建房屋的产权置换被征收的房屋。
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用到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关于具体的补偿范围,根据土地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以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条例》对这三项补偿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条例》第22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对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两部分。
关于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除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外,其余补偿费用归被征收人。
关于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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