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居住人只享有承租权而不享有处分权。另外,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被继承的。如果城市规划局要对公房进行拆迁的,也要给予公房的承租人补偿。那么公房拆迁是如何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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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另外,一般情况下,公房拆迁补偿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1、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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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应该归谁?
一般来说,公房拆迁较为复杂,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限定了“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在公房拆迁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益纠纷。所以,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就显得格外的重要。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一下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几种情况:
1、原承租人健在,并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因此,作为权利人征收补偿给予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死亡,但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家人或是亲戚居住,且也已经变更为承租人,那么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且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那么,此时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撰稿:杜智君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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