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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时给的补偿不满意,被拆迁人该怎么维护自身的补偿权?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10 16:09 阅读:关键词:拆迁纠纷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征收拆迁时获得补偿,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
    除了《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具体的征收补偿制度,为我们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拆迁行为侵犯到我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违法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除了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征收行为。
    北京冠领拆迁纠纷律师提醒您,诉讼期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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