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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是否有权直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呢?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20 09:28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大家都知道,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于村集体,那么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是由村集体收回还是县级政府收回呢?本文通过一则最高院案例给大家解释。

  2016年2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狄村收到了一份县政府下发的决定:“收回狄村社区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狄村社区对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决定贴出后,在狄村掀起轩然大波。祖祖辈辈的土地,县级政府未经村集体同意说收回就收回,村民纷纷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来该案经太原市中院一审、山西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区政府是否有权直接作出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告认为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前,原狄村村民就已经整体登记为非农业人口,村委会改成了社区居委会。2016年2月23日,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确认,狄村集体土地已转变为国有土地,其有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即使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本案中,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虽然是因为城中村改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政府,原来批准用地的政府(如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仅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5号决定以狄村社区和全体居民为行政相对人,以区政府名义直接决定收回阎某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使用权证,缺乏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撤销该决定会给城中村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故判决确认违法。

通过该案例还需要提醒三点:

  1. 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可以收回的情形,但是收回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收回,县级政府并无权利直接收回;

  2. 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使用人适当补偿。

  3. 违规用地导致土地收回的没有补偿。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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