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情
2013年安徽省凤台县新湖社区部分土地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告陈某等10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在批准征收范围内。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与政府未达成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凤台县城管局)经核实,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原告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了原告救济途径。2015年7月7日,凤台县人民政府经凤台县城管局申请,依法作出同意对凤凰证新湖社区的违法建设实施拆迁的批复,并责成凤凰镇政府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凤凰镇政府在接到凤台县政府的批复后,于2015年7月8日作出《行政执行决定书》,于2015年7月20日组织实施了拆迁。
原告陈某等人委托北京冠领拆迁纠纷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律师和任战敏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两位律师提出了四组证据,证明凤凰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二)原告被拆迁前的房屋照片,证明原告房屋的原状;(三)拆迁现场照片,证明被拆迁的情况;(四)拆迁过程的视频,证明被告参与此次拆迁同时证明该拆迁行为违法。
Z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就将原告的房屋拆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凤凰镇人民政府拆迁的行为违法。
如何维权?——拆迁行为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迁。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所以,上述案例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就拆迁了原告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及证据内容。
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在诉拆迁行为违法的案件中,应当由被告举证,如果其不能证明拆迁行为合法,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是原告为了更顺利的获得胜诉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明拆迁行为违法的证据。
证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但是同时,Z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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