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由此可见,当前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迁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拆迁的权力。
比如,因修建防洪设施的需要,某市政府于2011年8月决定对杜某的房屋进行征收。杜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还未在规定期间内搬迁。
这种情况下,某市政府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拆迁,而是直接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拆迁。
在这里,某市政府的做法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杜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拆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冠领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