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篇的规定,宅基地外地人改造补偿应享有与本地人的同等权利。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不能单纯以户籍所在地来区分不同被征收人之间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等权利,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法制定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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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本地人外地人没有关系,宅基地外地人改造补偿应与本地人相同。
但由于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高,往往出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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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情况,在房屋征收中,个别地方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作出如下规定。
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区县人民行政机关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行政机关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综上所述,宅基地外地人改造补偿并不会因为本地与外地进行区分。
撰稿:郭艺婉
编辑:侯学飞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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